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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险又出利剑!直指金融市场三大风险之首
   时间:2018-5-30 10:16:28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简称《流动性办法》)。

 

什么是流动性风险?新办法的出台影响几何?一起来看↓↓

补齐短板助长远发展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所需其他资金的风险。


当前,金融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风险被列为我国金融市场三大风险。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被放在首位,可见其重要性。

 

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其资本杠杆比率普遍偏高,资本金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存款增长速度,自有资金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不足。与此同时,流动性负债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再加上资产形式单一,变现能力差,流动性缺口客观存在等问题凸显,流动性风险加大,管理的难度不小。

 

此次《流动性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并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补上了对中小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缺口,实现了流动性监管的全覆盖。一个较为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有助于银行业的长远发展。监管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加强监管、主动作为,助力打赢金融防风险攻坚战。

 

监管指标更为合理

相比之前的试行办法,此次发布的《流动性办法》新引入三个量化监管指标。

 

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的是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流动性办法(试行)》)于2014年发布,2015年9月份曾作过修订,当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进展,《流动性办法(试行)》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

 

《流动性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仅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另外,虽然存贷比被从《商业银行法》中删除,但不少银行仍将存贷比作为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指标之一。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面临存款分流以及存款活期化等问题,加之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存贷比已无法准确反映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同时,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则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

 

面对新监管形势,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作出修订已势在必行。引入新量化监管指标,补上了对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缺口,实现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全覆盖;对长短期风险都有了监测,符合新的金融市场形势,也与国际标准进一步对接,监管指标更为科学合理。

 

实际影响有大有小

根据《流动性办法》,以资产规模2000亿元为界线对大中小银行实行差异化监管。据公开信息披露,目前A股26家上市银行中,除5家农商行资产规模低于2000亿元之外,其余银行资产规模均高于2000亿元。业内人士认为,大型商业银行达到《流动性办法》监管要求并不难。从2014年起,大型商业银行已开始测算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此次仅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大型银行达标难度不大。

 

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流动性办法》的监管要求可谓全面提升。从流动性监管指标来看,此前仅需满足流动性比例监管要求。新增的流动性匹配率指标,根据资产负债的不同期限设置了不同权重。建设银行总行风控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这一指标旨在限制银行同业交易期限错配,对依赖同业存单的中小银行影响较大。

 

此外,《流动性办法》发布后,在对流动性的实际监管中还将差异化运用监管指标。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际上,部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已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对复杂的定量指标。为支持中小银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满足相关条件,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也就是与大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一致。

 

目前,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中小银行的监管全面“加码”。今年4月份,在银保监会召开的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上,中小银行公司治理被确定为2018年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首要工作。《流动性办法》全面提升对中小银行流动性监管,也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银行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优化同业业务结构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流动性办法》预留的过渡期有所放宽。《流动性办法》规定,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8年6月底和2018年底分别达到70%和100%。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8年底和2019年底分别达到90%和100%。

 

天风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廖志明表示,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是考虑到对银行经营可能产生冲击,因为直指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对依赖于同业负债的银行冲击较大。

 

随着一系列强监管政策落地,我国商业银行同业存单发行总量自2017年开始回落。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存单同比下降较为明显,城商行发行量维持稳定,但农村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发行量仍持续增长。

 

在业内看来,这主要是由于在流动性收紧过程中,大型商业资产规模大,在吸收负债方面有渠道优势,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城商行和农商行维持原有投资规模的负债端收紧明显,因而对同业存单产品的依赖度更高。有研究表明,从流动性风险传导机制来看,在金融去杠杆形势下,同业存单交叉互持以及相互拆借的现象极易造成流动性风险扩散。

 

此次《流动性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另外,在流动性匹配率的加权资金来源折算率上,将同业存单的折算率视同一般债券,高于同业存款,这也是意在引导商业银行优化同业业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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